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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的(2024)浙01民终10322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认定上海大庄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庄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使用大庄字号构成了对杭州新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大索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并判令上海大庄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庄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含有“大庄”等字眼的字号。鉴于生效判决的执行力,上海大庄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大庄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将进行字号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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